中華民國91年04月01日
教育部文(三)字第91043425號令發布中華民國92年03月10日
教育部文三字第0920032756號令修正中華民國 93年12月20日
教育部台文(三)字第0930167616號令修正中華民國 95年12月28日
教育部台文(三)字第0950178769B號令修正中華民國 97年4月17日
教育部台文(三)字第0970054313C號令修正定
一、目的
二、補助對象
三、補助原則
(二)參與國外全國性及國際性音樂、美術、戲劇等藝能比賽或展演活動。但參加畢業藝能展演者,不予補助。
(三)參與中國、香港、澳門地區之國際學術會議或藝能展演活動者,以由國際組織主辦者為限。
四、補助名額及基準
(二)補助基準:
1、每人補助美金三百元。
2、每人同一年度內以申請一次為限。
3、申請人不得同時或分別向我國政府機關申請同案補助。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二)申請表內各項證明資料應完全齊備,方予補助,申請表及相關證明資料留存駐外單位備查。申請表得由本部國際文教處之網站(http://www.edu.tw/bicer)下載。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二)駐外單位於核定補助後,應於每季或依實際情形(應於同一會計年度)將駐外單位領據、留學生出具領款收據及受補助者名冊報本部核撥。
七、其他事項
(二)駐外單位可鼓勵留學生據此同時向留學就讀之大學(科系)申請參加學術會議論文發表或藝能展演獎助金。
(三)申請資料及心得報告有不實者,除追繳補助費外,並視情節公告週知,於下次申請時,不予補助。
(四)駐外單位應於每年十二月十日前將其服務區核發本項補助費之成效評估報告報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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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表